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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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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超额“补充养老金,或商业补充养老金,都要记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则不可以合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能虚拟地视为单独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且没有费用免除额。

  该企业实际按工资总额40%的比例为李某缴付养老保险2000元(5000元 40%),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应为工资的20%,也就该企业为李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1000元(5000元 20%),这意味着该企业超标准为李某支付了养老保险1000(2000-1000)元。

  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李某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不超标可按规定扣除,但对单位超过规定比例为其负担的1000元养老保险应并入其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更形象地计算,假设不考虑各类社保扣费,李某该月实际上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000)(应纳税总额)-2000(个税费用扣除额)】*15%(对应的个税税率档次)-125(该档速算扣除数)=475元。

  案例2: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某公司从2009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缴费部分为4%。

  该公司员工赵先生,2009年 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60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企业为其代扣企业年金240元,企业缴费的企业年金为240元,则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述原则做如下计算扣缴。

  2009年12月当月,赵先生的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企业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6000-2000(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 15%(对应的税率等级)-125(对应的税率等级的速算扣除数)=475(元)。

  显然,赵先生的工资(薪金)与企业年金部分是分开作为两笔工资(薪金),单独计税的。

  企业为赵先生缴纳的年金部分为240元,因为企业年金没有费用扣除额的优惠,240元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第一档税率5%,该档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这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40 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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