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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退保 多缴个税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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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冬日的到来,深圳地税的优惠政策将在这个冬日里温暖纳税人,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多缴个税可退等政策将进一步宣传。

  随着冬日的到来,深圳地税的优惠政策将在这个冬日里温暖纳税人,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多缴个税可退等政策将进一步宣传。

  一、南山区袁先生来电咨询: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员工福利,每年交一次保险费,保险费在年初一次性支付给保险公司,请问是否在支付时一次性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是,员工在年度中间离职时,能否退回其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罗湖区李小姐来电咨询:外企为外籍员工支付境外保险费,该保险费是企业按照外籍员工国籍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办理并负担的,并且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企业负担的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外籍员工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条已废止。因此,对企业负担的外籍员工的境外保险费应计入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福田区沈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向客户销售了一批货物,客户以一张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由于承兑汇票未到期,客户同时付给我公司一笔贴现利息。请问我公司收取的汇票贴现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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