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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待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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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津区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暨业务培训会上获悉,我区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未参保超龄人员)可依程序办理养老保险,最早可从2011年7月起享受待遇。

  此外,未参保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按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15个月养老待遇)。其死亡的次月个人账户中尚有余额的,也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随时可参保 早参保早享受待遇

  此次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其他相关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办理工作没有截止日期,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早办理将获利更大。

  据悉,未参保超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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