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未参保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按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15个月养老待遇)。其死亡的次月个人账户中尚有余额的,也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随时可参保 早参保早享受待遇
此次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其他相关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办理工作没有截止日期,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早办理将获利更大。
据悉,未参保超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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