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辽宁省《关于沈阳经济区户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
凡是八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凭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证明,在其固定住所或单位集体宿舍、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地办理落户。凡在八市内购买、受赠、继承、自建,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不受房屋面积、新旧及居住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凡在八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凭毕业证、接收证明和单位录用就业合同,可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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