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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台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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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通过本台特别提醒市民:新政策限年内办理,不要错过参保良机。

  昨天,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人向本台记者透露了养老保险的新政策。这些新政策包括:

  一是在2009年6月30号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号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9年12月31号前,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我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是月人均1040元。计发的养老金不足这个平均水平50%的按50%计发。

  二是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照现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执行。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

  三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我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在男年未满45周岁、女年未满40周岁前,可自愿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另外还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的第七个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同时还重申了滞纳金最高额度仍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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