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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养老保险新规:领过钱的保险不能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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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但按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不在转移接续之列。

  王先生在郑州打工十年,但基本养老关系一直在老家,他很想将其转到郑州。现在,王先生的愿望可以实现了。近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出台。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异地转移接续,但“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只能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计费账户。

  转续范围

  已领过养老险的人员不能转移

  《办法》规定,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但按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不在转移接续之列。

  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

  如果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县(市、区)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4050”基本养老关系不能转续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4050”人员的基本养老关系不转移,但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称,“4050”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是为限制部分人为转移而转移。由于各地养老待遇还不太一致,如果都转到待遇高的城市,那么那些城市的养老基金是承受不了的。

  破产、搬迁企业不受年龄限制

  一般流动人员,有年龄限制,但对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这类人员在调入地,要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此外,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也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转续办理养老保险转移 需要书面申请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转移续接,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规定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不符合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同意接收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应转移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然后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续细节

  跨省市时,资金也要转移

  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时,养老资金也要转移。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但对跨省或在省辖市范围内流动参保人员,转移养老关系时,转移资金计算就比较复杂了。

  转移资金分成两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对于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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