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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成养老保险新规的最大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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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8日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成最大受益人。

【摘要】9月8日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成最大受益人。

资金跟着养老保险关系走

虽说以前可以在省内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但是并无任何资金转移。9月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热线12333获悉,青岛以前就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移接续手续,“但是资金不转移,只有在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的资金才跟着养老保险关系走”。

9月8日,省人社厅在最新出台的《实施办法》中要求,今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将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以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不过,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农民工成最大受益人

记者得知,针对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事项,虽然本市此前就已实施,但范围和方式跟省厅9月8日发布的《实施办法》略有不同。“青岛可以省内转移,但是如果从青岛转出养老保险关系,需要首先确认接收地可以接收”,市人社局12333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也就是说投保人先在接收地开了户,“确认可以接收,我们才给投保人往外转”;而如果需要从省内其他城市转入青岛的话,则只能将有单位投保的那部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完全个人投保的那段关系不能转入”。这样一来,投保人员,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或农民工在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和转入的时候,就容易受到限制。

而《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可以说,新规的限制更少,受益人群更多。记者得知,即使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仍然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即使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也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对于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省厅要求,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记者得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接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则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9日记者联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尚未接到省厅通知。但业务部门表示,省里已多次征集意见,“我们一直在等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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