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农民工也可以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标准领取养老金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发布“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进城农民工也可以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标准领取养老金并规定了农民工缴纳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

【摘要】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发布“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进城农民工也可以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标准领取养老金并规定了农民工缴纳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

通知中所指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且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参保农民工的退休,由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身份进行核实后,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进行申报。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今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0周岁,累计参保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农民工养老保险须清算。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办理死亡、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或出国、出境定居等相关手续的农民工,不再纳入清算范围。

在今年上半年,参保农民工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按原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并按月计发养老金的,须按照我市新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退休、待遇享受等有关手续。

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农民工中,已作了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自愿延长缴费,在收回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后,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农民工申请参保缴费,对其欠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需在今年11月30日前缴清欠费本息。

通知要求,今年1月1日起,符合补缴条件的农民工,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对申请补缴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养老保险费,且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计算),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我省原来规定,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根据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其他规定原则上参照《实施办法》执行。《实施办法》明确,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省外参保人员,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并在我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的待遇领取地有两种情况,我省户籍人员,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人员,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农民工也可享受养老保险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任何人不论户籍和身份,只要在城镇就业工作,都有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在流动到异地就业时,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和参保转移,都应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该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地统一支付;对于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应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加以分担。农民工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