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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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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需要参加养老保险?不同经济性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养老保险有何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是什么?等相关问题,本文将一一解答。

  20、工龄审核对象?

  答: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在职的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的原固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转制的工勤人员;

  (3)转制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4)失业人员中属于1989年6月后经批准离开企业,之后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程序:

  (1)在职人员由单位申报,填写《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初审);连同职工档案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核定;

  (2)失业人员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填写《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初审),连同档案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核定;

  (3)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工龄审核范围的人员,按程序(2)办理。上述工龄审核人员(第2、3项人员除外)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申请,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予受理。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2.本局《办事指南》。

  21、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吗?能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答:(1)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被录用为固定工,其在最后一个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2)临时工在同一单位工作并录用为合同制职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企业的连续工龄,但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

  1.《关于“临改”遗留的长临工改为固定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革配〔77〕353号);

  2.广东省社保局《关于临时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8〕49号)。

  22、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军龄及知青上山下乡的年限是否可视同缴费年限?

  答:(1)原为复员退伍军人的合同制职工,其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合同制职工其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原知青下乡期间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

  1.《关于合同制工作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军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函》(粤社保〔1999〕62号);

  2.《关于合同制职工原知青下乡期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复函》(粤社保函〔1999〕280号)。

  23、被保险人提出的退保,可以获准吗?

  答:除出境定居及死亡外,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能退保;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以退保。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2.《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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