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答:下列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所有企业(包括经费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
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需要参加养老保险?
答:《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养老保险。《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3、不同经济性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答:所有应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单位必须在成立30日内,个人必须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按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总和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按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的20%缴纳。
(3)新成立的各类企业,如私人注资超过投资总额的50%以上的,可按第(2)款规定的比例执行。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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