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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退休移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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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退休移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如下:

  广州退休移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退休移民养老保险参保及申领养老金手续指南

  早年离职出国可参保享养老

  据了解,广州市为了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下称“早期下海人员”)的参保和养老问题,于2005年12月开始实施《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一些符合参保条件者,早期离开企业后出国的人员,同样可以参照该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待遇。

  一次性补缴

  不是有钱就可以多交

  按照《意见》规定,意见适用人员为: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

  据悉,早期下海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到符合规定条件之时,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早期下海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比方说,60岁的王叔出国前曾在原单位工作10年,这10年的工作年限经劳动部门核准后,他可以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保险费,余下的5年养老保险费就必须通过申请延长缴纳,直至王叔65岁缴满15年养老保险后,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早期下海人员,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已有10万早期下海人员参保

  按照特殊政策参保后,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待遇呢?根据《意见》规定,早期下海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时:

  即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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