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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拟统一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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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省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相关内容作了具体化、补充性的规定。包括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不再区分10年和15年两种缴费年限,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

  生育保险: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享待遇

  《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依据《社保法》所作的主要修改包括: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草案》还依据我省实际情况,在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待遇条件、待遇重复享受等问题上作出修改和完善。如明确了生育保险实行全省统筹,以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省级统筹的管理模式,草案对生育保险费率、缴费基数、待遇标准及政府权限等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方面,规定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生育保险待遇重复享受问题上,明确了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增强抗风险能力

  《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社保法》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要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了失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以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方面,增加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内容。

  此外,还根据《社保法》及我省实际,对部分条款的内容作了适当修改和完善。

  如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发包方违法转包要担工伤责任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依据《社保法》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明确了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草案》借鉴部分省份的做法,把“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等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

  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方面,《草案》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建筑、施工等企业违法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工伤后,难以有效落实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草案》规定,对于工程(业务)违法发包或转包后发生工伤,承包方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者逃匿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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