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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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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把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也看作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3年参加工作,但是没有转正,98年转正后有了工龄,也开始交纳养老保险,那么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没转正前的5年能算作工龄吗?

  答:【律师点评】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把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也看作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这一制度仅适用与新养老保险制度(即(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前参加工作,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在实践中被称为"中人",用以区别新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即所谓的"老人"以及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即所谓的"新人"),因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年限长短还核发养老保险金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制度,增加一部分过渡性养老保险金,用以平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这部分过渡性养老保险金是以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职工历年平均缴费指数与退休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乘积,再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以及1.0-1.4%的系数。因此,视同缴费越长,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即越高。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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