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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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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改革开放以后,原来由企业负担的“企业保险”已不能适应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从l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在国有企业率先实行按工资一定比例统一筹集资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统一支付,并逐步扩大到各级城镇企业。

  2.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纳方法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费,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l2%纳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新人”新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l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中人”过渡办法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l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3)“老人”老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发[2005]38号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计发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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