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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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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改革开放以后,原来由企业负担的“企业保险”已不能适应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从l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在国有企业率先实行按工资一定比例统一筹集资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统一支付,并逐步扩大到各级城镇企业。

  3.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提出在199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统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规定企业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8%。

  (2)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规定按职工缴费工资的l l%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3)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个人账户积累的本息和的l/120计发。

  4.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

  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从1998年9月1日起,由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跨省、区、市的,按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分别移交所在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5.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确定了调整和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决定2001年在辽宁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2004年,试点扩大到东北的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其试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确定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高于20%的地区可暂时不变。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人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级为单位进行调剂。

  (2)调整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并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ll%调整为8%。个人账户逐步做实,企业缴费不再划入。(3)统筹基金和个账基金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

  (4)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发给基本养老金,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为参数计算计发比例,每满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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