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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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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月底前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生成《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附表十一),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一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以身份证号码为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当月18日前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金额,生成《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新农保基金划入新农保支出户。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次月将领取待遇人员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市、区)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市、区)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二十八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对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村协办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额有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逐级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市、区)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向县(市、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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