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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被征地人员可享城镇养老保险和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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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达到退休年龄的最低可享受每月近600元的养老待遇,被征地人员全部享受医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由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由政府补贴。

  [补缴办法][/B]

  (1)允许被征地人员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允许被征地人员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不早于16周岁的失业保险费。同时规定,200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为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因此,1983年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只要补缴了15年养老保险费,则只需补缴9.5年(2001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费就可视同15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同样,今年新增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在补缴了15年养老保险费后,目前只需补缴10年(2001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失业保险费就可视同15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3)允许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为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人员在补缴了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就同时拥有了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补贴办法]

  (1)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南京市历年征地安置中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9.5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98万元。

  这部分人员只需按原领取的一次性劳动力安置费或自谋职业费标准补缴社保,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举例:一名2004年前的被征地人员,当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费2.5万元,本次补缴时,个人只需缴纳2.5万元,其余2.48万元全部由财政给予补贴,补缴后个人就可以拥有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及15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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