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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被征地人员可享城镇养老保险和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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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达到退休年龄的最低可享受每月近600元的养老待遇,被征地人员全部享受医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由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由政府补贴。

  (2)2004年4月10日后已进入土地换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9.5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5.88万元。

  这部分人员先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原缴纳的安置补助费和70%土地补偿费-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来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本人补足,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加本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超过的部分,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举例:一名被征地人员2008年7月进入土地换保障体系,当时领取安置补助费4万元、70%土地补偿费2万元,合计6万元,他缴纳了4.06万元进入基本生活保障,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共领取了30个月的生活补助费0.76万元,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为(4.06万-0.76万)3.3万元。

  本次补缴时,由个人账户资金承担3.3万元、个人补足1.96万元,政府再补贴0.62万元。

  (3)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8.1万元。这部分人员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列入征地成本,个人不需缴费,同时也不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B]养老年龄段人员参保

  [参保办法][/B]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被征地人员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底被征地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2011年起新征地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并且大幅提高待遇水平,同时无条件将所有养老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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