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2004年4月10日起,按当时的《试行办法》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继续按照本人征地时划分的年段选择的缴费档次纳入基本生活保障,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本人可以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列支。从缴纳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种】: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试行办法》实施前,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经过相应部门的认定,符合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的,可以从本人申请之月按月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此前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标准,对照新的补助待遇标准,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政策。从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发放之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次出台的办法亮点很突出,就是将劳动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江萍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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