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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怎么提高“三老”人员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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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将三类年龄段的人员分为三种方式纳入医保并享受相关的社保补贴。其中新增的被征地人员可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次月起,按人社局公布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7大民生亮点

  1.提高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最低发放标准

  南京市属国有企业及已改制企业托管人员中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今后每年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增长数额递增。督促企业适当提高托管人员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标准。

  2.发放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对1996年至2008年期间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同时,建立2009年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征收发放机制。

  即对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金3600元发放,自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9月底前完成。力争在今年春节前将第一批10万人的奖励金发放到位。

  3.提高退养社区居委会主任生活待遇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和原浦口、大厂区的退养主任生活补贴待遇,不低于1200元/月,江宁区和原江浦、高淳、溧水县的退养主任生活补贴待遇,不低于1000元/月;退养居委会主任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提高“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

  对符合《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1号)规定人员,每年按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增加的金额,相应提高生活困难补贴;回宁定居“老军工”参照享受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5.提高“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

  对符合《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239号)规定人员,每年按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增加的金额,相应提高生活困难补助;在申请城镇居民低保待遇时,其生活困难补助不纳入家庭收入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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