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维权案例 > 正文
 
哈尔滨市重新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7月20日,哈尔滨市《首次进行重新制定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这填补了拖欠工资纠纷处理等的管理空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将受到罚款。这维护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利。

  7月20日,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这是该条例施行10年后首次进行重新制定,填补了拖欠工资纠纷处理等的管理空白。

  拖欠工资

  最高加付一倍赔偿金

  《条例(草案)》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社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10%以上20%以下罚款。

  承包人拖欠工资

  建设单位垫付

  针对建设工程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动者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社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责任,人社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预先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对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予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社保义务转嫁劳动者责令退还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招用人员管理规定,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用人单位500元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用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