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机械厂不参加社会保险,是造成刘某等人辞职的直接原因。在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随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刘某等人的辞职行为不属违约。同时,因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法》第72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仲裁委裁决:驳回机械厂的申诉请求;机械厂依法为刘某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他们经济补偿。
本案告诉我们: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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