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解释)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 (工作原则)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 (单位登记)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