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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拖延失业保险转移的企业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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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阳规定,如果公司拖延员工的转移手续,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该负责。法院认为公司应该及时告知员工,并使其享受应有的失业保险待遇,逾期移交手续的,或未按时通知失业职工本人的,要由企业承担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

  本案中,公司于2007年8月22日与沈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于2007年10月11日才将沈某的档案移交失业保险中心,此做法违反了失业保险政策的规定,所以公司应承担沈某的失业保险待遇。由于沈某于2007年12月重新就业,原单位应给付2007年10月、11月、12月的失业保险金。

  由于沈某未能按时办理失业登记,致使沈某在这三个月里每月多交社会养老保险451元,对此公司应予给付。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沈某三个月失业保险金930元、社会养老保险金1353元、仲裁费520元。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月19日,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移转失业手续限期七天

  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朱晓英告诉记者,《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同时,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本案中,失业人员应有近53天的充裕的时间到相关部门报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并且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名章、指定银行的银行卡等,需要准备的时间。

  而单位只给沈某四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显然是不充分的。因为单位原因致使沈某缺乏充足的时间到相关部门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沈某损失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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