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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领失业救济金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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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企业中(含生产性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满12个月的招工退工手续完备因下列原因离开企业的职工可领取失业救济金。

  1、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企业中(含生产性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满12个月的招工退工手续完备因下列原因离开企业的职工:

  (1)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

  (2)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 企业面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

  (4) 企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或停产而精减的;

  (5)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

  (6)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教养或刑满释放的(92年11月1日以后与企业劳动关系);

  2、 发放标准及期限

  (1) 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上次失业前的工作年限)计算。失业前工作满一年申领失业保险金二个月,但失业保险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 发放标准:按当年市社会劳动保障失业保险科具体规定为准。

  3、 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1) 失业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凭企业开除的《退工通知单》、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区)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劳动手册。

  (2) 失业职工凭身份证、个人印章到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所办理申领救济手续隔月发,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区)劳动服务所临时补助,报区失业保险股审批。按本市沪劳服失<99>第12号文执行给与一至六个月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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