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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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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完善对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状况,有效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现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为完善对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状况,有效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现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失业登记范围

  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四)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五)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机构

  各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可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服务。

  三、失业登记的凭证和程序

  失业登记时应当出具《劳动手册》。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手册》,并可与失业登记手续一并办理。

  受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劳动手册》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并纳入地区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范围。

  四、失业登记的期限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五、失业登记人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失业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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