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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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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完善对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状况,有效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现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二)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六、退出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失业登记:

  (一)已办理过就业登记的;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

  (三)已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经本人确认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七)移居境外、市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经本人确认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暂不要求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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