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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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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职工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时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的;失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失业职工间断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失业职工两次以上失业,其计算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四、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持本人《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求职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职工因病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可委托家属持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求职证》、《居民身份证》、医院有关凭证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代为领取。

  失业职工未按期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或办理申领手续后连续二个月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并取消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1.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考入中等以上学校(院)学习的,凭其营业执照或入学通知书、《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印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

  2.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凭其《户口迁移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

  街道(镇)劳动部门对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应收回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求职证》。同时将《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备案。

  六、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不含因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仍按规定发放。其直系家属可持死亡证明、死者生前《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到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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