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失业保险 > 正文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补贴发放。

  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

  (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