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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民工失业可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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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1年开始,北京开始实施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则可停发失业保险金。而农民工在失业后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去年6月修订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作出补充规定,一些特殊群体的就业问题有了解决方案。

  三次拒工作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通知中首次明确了停发失业保险金的两种情况: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取消其在本次失业期间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其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工失业可领一次性补助

  本市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职期间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转非的,其转非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转非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后,按照转非前后的缴费时间之和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其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再次就业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没办失业登记仍有申领资格

  而对于未能按《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要求,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

  通知规定,将保留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他们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从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由于单位原因应缴而未缴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补缴期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

  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基数以补缴相应年度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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