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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工生育保险新政实施 男职工也能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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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起,苏州将施行职工生育保险新政。这个新政将给即将生产及准备生产的女职工带来哪些福音?“准爸爸们”是不是也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一下子成了千千万万家庭关注的热点话题。

  今天起,苏州将施行职工生育保险新政。这个新政将给即将生产及准备生产的女职工带来哪些福音?“准爸爸们”是不是也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一下子成了千千万万家庭关注的热点话题。根据新政,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并实施动态调整。记者证实,凡5月1日以后生育,且符合晚育标准的男职工,将增加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

  统一计发基数体现待遇的公平性

  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副科长扈秦告诉记者,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其中,生育津贴是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按照新办法,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扈秦表示,统一计发基数标准,体现了同一单位内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平性;而从原先的按月计发,到现在的按天计发,则体现了社保待遇发放的精细化。

  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

  苏州市人社局医保处邵力之介绍,根据新政,晚育的女职工将增加30天生育津贴、生育的女职工将增加8天生育津贴。同时,符合晚育标准的男职工增加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等。

  邵力之说,按规定,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本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此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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