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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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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 第43号令),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诊断书、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

  (四)领取护理工资的男职工的身份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孕妇保健手册》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

  (五)用人单位银行帐号。

  第十八条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欠缴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办理了缓缴手续的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整体补齐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经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按规定标准给予核准报销和拨付。

  第四章医疗服务及管理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及市或区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经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定后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服务协议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超目录范围的服务必须征得参保人员的签字同意自费,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信息实行计算机网络数据传递。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于同参保人员建立生育医疗服务关系后三日内,将参保人员的就医信息通过医疗保险网络系统上传给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并对生育期间的相关信息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全程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代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先行给付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经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对参保人员使用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见附件1)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待年终考核达标后,再将留作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的10%部分全部返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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