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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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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 第43号令),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下同)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七条参保人员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第八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女职工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剖宫产手术费、分娩住院费和药费;

  (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诊疗费;

  (三)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补贴;超出限额补贴标准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员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以及因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引起的并发症,符合住院标准并办理住院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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