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责缴纳;劳动年龄段内的我市户籍未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5、什么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用途和计入标准如何确定?个人帐户即我们俗称的“医保卡里的钱”,是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一定的规则在每一结算年度初(4月1日)为参保职工记入,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入规则为: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记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记入。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分别确定每年的记入金额。2013年标准为:70周岁以下105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1250元记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450元记入。居民医保不设个人帐户。
6、什么是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本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于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013结算年度(2013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自负600元/400元(在职/退休,以下同)后,在3500元/4000元以内按60%/70%的标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助;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助比例可分别提高20%(即达到80%/90%)。地方补充只能在B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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