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职工因病情治疗需要转诊、转院的,可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同一次怀孕、分娩、流(引)产发生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
1、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的,分别由前后接诊的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
2、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长驻外地职工在派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结算管理
(一)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查验其《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并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计帐;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并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清单汇总表》、《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和费用清单等材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三)职工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持职工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等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后30日内凭《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拨付手续。
(五)武汉市妇幼保健院应于每月10日前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30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将《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支付通知单》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并按照支付通知单支付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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