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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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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1日起,成都市城乡育龄妇女将享有同等的生育保险制度,凡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要另行缴纳生育保险参保费用,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郑玉特别提醒,参保居民是否能享受到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带来的优惠,是按新生儿出生时间确定的。新生儿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出生的,参保居民只能享受老政策的补助待遇;新生儿在2010年4月1日后出生的,参保居民就按新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补助标准提高产前检查400元

  此前,城乡居民没有专门的生育保险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只能获得一定的生育补助。补助的标准为: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每人补助700元,在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每人补助800元。

  从4月1日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400元。分娩补助标准也有所提高,并细化了正常生产和剖宫产的不同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000元,剖宫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4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200元,剖宫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600元。

  新生儿护理费生育并发症纳入报销

  除了提高标准,新的生育保险政策还新增了两项可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内容:新生儿护理费、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分娩期间产生的新生儿护理费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

  参保居民在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在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当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

  但是,如其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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