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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确保城乡育龄妇女享有同等的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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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开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后,出台了《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摘要]:我市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开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后,出台了《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就医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待遇水平、操作层面对《办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使我市城乡一体的居民生育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新制度充分利用现行该办法“生育补助”制度,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确定为居民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在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广覆盖”的同时,扩大了生育待遇的支付范围,提高了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城乡育龄妇女享有同等的生育保障。

凡是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要另行缴纳生育保险参保费用,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解决。

新生儿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含当日)出生的,参保居民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补助;新生儿于2010年4月1日后出生的,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400元。

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提高至: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每人1400元;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每人1600元。

参保居民在分娩期间产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个新生儿100元定额支付。

在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参保居民,在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居民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结算居民生育保险费用之前,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费用,暂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分娩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结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以后,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结算。

参保居民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持生育证、住院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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