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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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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职工报销生育保险应该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等的原则;其结算范围包括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产前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持社保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

  2、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完善医疗费用稽核稽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严肃结算纪律,强化监管手段。

  3、对于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先审后付制”。市医保中心可调阅住院病历,必要时经专家会审后再支付费用。

  (二)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管理政策规定的;

  2、重复检查、重复用药等不符合“三合理”规定的;

  3、上传数据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或与病历不一致的;

  4、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医疗项目与有关部门批准资质、项目不一致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提供相关医疗文书的;

  6其他违反生育保险、卫生、药品、物价等政策规定的情况;

  7、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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