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南京市职工报销生育保险应该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等的原则;其结算范围包括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产前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持社保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女职工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后,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以下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建卡(册)起至孕24周(含24周)内的费用为400元、孕24周后至住院分娩前的费用为6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二)分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女职工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住院费用结算标准(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附表一所列并发症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及分娩方式,由医保中心按以下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分娩定额结算标准

  单位:元

医院级别

顺产

助娩产

剖宫产

三级

2600

3000

4200

二级

2200

2500

3700

一级

1700

2000

2900


  (三)产前及产后并发症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女职工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发生附表一所列并发症住院时,由市医保中心按以下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额结算:患一种并发症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并发症的,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12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

  发生附表二所列并发症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医保中心备案,备案后分娩及并发症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1、女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输卵管绝育、复通术除外)费用,由医保中心按以下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