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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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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职工报销生育保险应该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等的原则;其结算范围包括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产前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持社保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

  六、零星报销

  (一)女职工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产前检查费用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报销,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输卵管绝育和复通术除外),按分娩方式、手术类型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予以定额报销。产前、产后发生附表一所列并发症住院的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费用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报销,费用不足定额的按实报销。

  因输卵管绝育和复通术及附表二所列并发症住院费用,审核后按项目报销。

  (二)女职工失业后在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手术的,参照以上待遇零星报销;男职工失业后在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因输精管绝育和复通术的费用,实行审核后按项目报销。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退休后,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定额报销。

  (四)男职工配偶为无业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的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以及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级别定额标准的50%报销。

  (五)因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的,三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参照以上待遇零星报销。

  (六)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照以上待遇零星报销。

  零星报销定额标准见附表三。

  七、结算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医疗服务规范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卫生、药品、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定点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及计划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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