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难产是指职工分娩时实施产钳助产、胎头吸引和剖宫产术三种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晚育指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第四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2010年1月1日前,职工完成分娩或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2010年1月1日后,缴费比例为1%的参保单位(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其他单位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属五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2:材料明细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保险卡》;
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证》原件及复印件;
6、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7、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单原件、每日清单原件;
8、产前检查单及结论、发票。
9、急诊、急救相关材料 :
(1)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原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明细单原件:
(4)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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