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普通环):100元/例;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400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500元/例;
(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12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260元/例;
(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600元/例;
(七)引产:1000元/例。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50%。
第十六条 职工分娩住院床位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床每天20元。超过该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低于该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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