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四章 就医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于妊娠12周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到市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申领《生育保险卡》,持《生育保险卡》、《生育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就医。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选择在本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职工身份,并将参保职工信息及时录入开封市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病情需要在本市转院或者转往异地诊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转诊意见后,报市社保局备案;急诊急救的可先转院,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应于妊娠12周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选择一家当地生育(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由所在单位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 医疗管理和待遇结算
第二十九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市社保局在对这些医疗机构的保险管理、服务质量、信息管理等服务能力评价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生育保险要求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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