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威海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威海市《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由男职工或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的证明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50%的,按50%支付;低于50%的,据实支付。
  三、参保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下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不含补缴时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也可另行选择生育服务机构。

  (三)职工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威海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附件1),持《身份证》、《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书面申请)及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备案。

  (四)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等特殊情况,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