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下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不含补缴时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也可另行选择生育服务机构。
(三)职工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威海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附件1),持《身份证》、《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书面申请)及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备案。
(四)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等特殊情况,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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