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出台了《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威海市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成年农村居民可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所在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10%,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办法》内容,参保人员范围为: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威海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缴费标准为所在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10%,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进入个人账户。
政府财政对参保缴费期间和领取养老金期间的人员分别按所在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予以补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员进入领取期后享受各级政府补贴。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部转移;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只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选择上年度所在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或10%的标准,一次性补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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