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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育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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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育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尽管取得良好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生育保障覆盖群体还不全面;政策法规不统一,居民生育保障“城低乡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偏低,生育保障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成本补偿不完整,生育成本分担不够科学等。
  三、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倡导生育成本社会化改革,健全和完善保障理论

  尽管将生育成本社会化作为一项改革目标具有较大的难度,但是仍然要强化全社会对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认识和认同,生育是女性对社会和家庭的一种责任,它是社会发展的整体需求,生育所带来的成本问题,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共同承担。“生育不花钱”是当今生育政策目标的主流趋势。俄罗斯、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均由公共财政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英国女性职工的产假工资是由国家支付给雇主,再由雇主发给职工。

  将人类自身再生产的成本全部加于企业身上,是不合理的;让已经在人类自身再生产过程中付出价值牺牲的女性再去独自承担这些成本,同样也是不合理的。合理的解决方式应当是推行生育保险制度,通过社会统筹方式将生育成本等负担采用社会化分摊的形式,使企业不致因招收女工而带来效率和效益的损失。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由国家公共开支来支付部分生育成本。

  (二)实行生育保障政策统一化,公正保障女性生育权益

  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健全生育保险群体范围,这主要是指不应仅仅制定针对“城镇企业职工”的条例,将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及城镇非就业女性排除在正式的生育保险条例之外,由其它较低层次的法规做出不完整的安排。因此,建议通过修改省政府“第161号令”,健全和完善生育保障制度体系,公正科学地保障女性生育权益。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

  1、建立完善覆盖全体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政府应承担对育龄女性提供生育保障的责任,对统筹城乡、统筹各种职业以及非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提出指导意见,逐步建立覆盖全体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体系,最终实现城乡所有育龄女性人人享有生育保障的目标。

  2、统筹城乡,实现生育保障待遇的公平合理。尽快制定全省统一、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障项目,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和标准,加强和改进生育保险服务管理。同时,建议增加财政对城镇未就业女性生育的补助,改变目前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待遇的“逆向差距”,尽快出台《城镇非就业女性生育补助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的生育保障制度。

  3、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解决目前由县(市)统筹出现赤字的状况,通过实现生育保障政策地级市统一,以“大数法则”来实现互助共济,提高该项保障制度的效能。

  4、加大财政对基金的补助。生育保险基金不足时由县以上政府财政进行补足,这一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参见该法第八章第65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已经在广东、上海等外省市得到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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