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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育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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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育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尽管取得良好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生育保障覆盖群体还不全面;政策法规不统一,居民生育保障“城低乡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偏低,生育保障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成本补偿不完整,生育成本分担不够科学等。
  二、存在问题

  (一)生育保障覆盖群体还不全面。目前,我省既有的生育保障制度覆盖到城镇职工、符合条件的农村女性和城镇非就业女性,但还未能覆盖到所有育龄女性。省政府“第161号令”规定的参保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虽然“苏劳社医[2006]5号文件”要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由于没有以政府令的形式加以明确,因而职工生育保险扩面的难度较大。此外,广大机关事业单位,还有一些人群,如流动人群、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也没能在明确的政策法规中体现。

  (二)政策法规不统一,居民生育保障“城低乡高”。育龄女性是一个完整的政策对象,目前因育龄女性身份、职业的不同,形成了多个政策法规,城镇职工、农村女性、城镇非就业女性分别由不同的政策法规安排生育保障,差别较大。同时,对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缺乏整体设计,生育保障支付项目不规范,制度有失公平性。目前,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元,同时,对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还可按当地新农合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城镇未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障远不如农村女性,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问题,也还处于试点阶段。

  (三)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偏低,生育保障待遇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生育保险筹资标准、基金支付方式、保障待遇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为县(市)级统筹,虽然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总体结余,但苏北一些地区基金供应能力不足,收不抵支;一些地区生育津贴发一半,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偏低。由于基金无法统筹调剂,难以起到互助共济的作用。

  (四)成本补偿不完整,生育成本分担不够科学。目前对生育成本的认定范围比较窄,在生产性成本、风险控制成本、机会成本和激励成本这四项成本中,只对生产性成本补偿做出了集中安排,其余几项几乎很少涉及。政策法规中对生育成本及补偿范围的认识,已经落后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带来了女性权益的损失,尤其是职业女性在生育和事业发展中无法摆脱顾此失彼的困境,承担了过多的压力;生于成本和保障的低度选择,也造成风险控制付出得不到回报,在低成本控制行为中加大生育女性的身心不安全因素。

  同时,目前几项与生育保障有关的政策法规中,生育成本的承担主体也不统一。例如,在城镇职工部分由企业负担,农村合条件的育龄女性由新农合和财政专项补助承担,客观上加大了企业负担,诱使企业产生规避生育福利的选择,而财政专项资金只补贴农村合条件的育龄女性,事实上也造成对城镇非就业育龄女性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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