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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欠费单位女工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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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包括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妊娠4个月以下引产的为30日,等等。

  青岛从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后,不少市民给本报拨打电话咨询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帆。

  生育医疗费由谁支付

  记者: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时需持哪些材料?

  王帆: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青岛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记者: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支付?

  王帆: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孕期检查有何规定

  记者:新办法对参保女职工的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有何规定?

  王帆: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妊娠诊断、检查费用。

  记者:办法对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有何规定?

  王帆: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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