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生育保险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男配偶看护假期按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10天。

  生育保险其他情况待遇

  1)女工因生育而导致死亡,按原产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发。

  2)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并按参加养老保险所辖范围进行管理。

  生育保险新规定有效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穗社保〔1998〕3号)、《关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6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