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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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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相关的医疗费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结算办法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规定执行。

  (四)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按50%计发。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按顺产待遇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五)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502号)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产假: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给予75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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